株洲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文件
株社规评〔2023〕8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
成果评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洲新型智库联盟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株洲经济开发区党务部,各高等院校、市委党校科研(社科)处,各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株洲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方案》已通过市社科成果规划评审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株洲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株洲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7日
株洲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做好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审工作,根据《株洲市哲学社会科学评选奖励办法》(株办〔2009〕17号)文件精神和《关于深入推进株洲新型智库建设实施意见》(株办发〔2023〕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规范评选程序,严格评选条件,着力推出具有较高学术创新价值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高水准研究成果,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重要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激发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研究现代化新株洲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全面推动株洲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
二、奖项设置
参照往届惯例,依据申报情况,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项。获奖成果,均发给证书和奖金,有关单位应将获奖者的获奖业绩记入人事档案和学术(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重要依据。
三、参评对象
在株洲市工作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部门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工作者,在规定申报期限内产生的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有创新、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申请参加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四、评选范围
(一)成果时限
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产生的社科成果。
(二)成果范围
1.在国内公开刊物(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发表的中文类社科研究论文、调研报告。
2.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标有国内统一书号ISBN×-×××××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中文类社科专著、译著(外文翻译成中文)、编著(含省部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单位委托编写或认可的中文社科类教科书、古籍整理出版物、社科普及读物、工具书)。
3.未公开发表的成果。主要是指市级及以上立项课题结题成果或市级鉴定为合格以上的成果,两者均须出具结题证书或鉴定证书,并以证书上的验收时间为准。立项课题结题成果只能整体申报,不能以子课题单独申报。
不属本届评奖范围的有:非社科类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概览、统计资料、电脑软件、文学、艺术等创作作品。
(三)成果类别
申报成果主要分成四大类:1.基础研究类;2.应用研究类;3.本土文化研究类;4.社科普及类。
五、评选程序
评审工作分组织申报、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终审会议、结果公示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申报。中央、省属在株单位和市直单位到相应宣传政工部门申报,高校、市委党校到相应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到该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市级社科类社会组织向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直接申报。
第二阶段:资格认定。市评审办对报送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三阶段: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集中评审,确定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建议名单。
第四阶段:终审会议。召开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奖项进行审议表决,产生市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提名奖项。
第五阶段:结果公示。公布拟提名获奖名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六、组织领导
整个评审工作在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株洲市社科联。
七、申报事宜
2023年11月1日至11月3日为集中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申报单位和个人可到《株洲社科网》“下载专区”下载相关表格,在集中申报期限内向市评审办提供下列资料(申报材料装订报送,一式三份,可复印,需审验原件;申报材料电子版同步发送指定邮箱):
(一)《株洲市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
(二)相关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推荐意见书;
(四)市社科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成果一经申报并受理,不论是否获奖,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联系人:陈玉
联系电话:28680424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市委大楼12楼1228室
电子邮箱:zzshkx@163.com
株洲市社会科学成果规划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