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永利官网进入 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的要求,推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持之以恒开展“庸懒散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在全院树立起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问责的对象为学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国家、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遵循:依法治校,令行禁止;有错必罚,无为必究;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问责与考核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信任保护和激励干部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不传达贯彻落实,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二)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不作为,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院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单位应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消极应付,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给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由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6.对人才培养教学计划安排与落实管理出现失误,教育教学管理措施不力,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或给教学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巨大损失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没有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直接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瞒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的;

7.发生师生中毒、盗窃、火灾、爆炸、打群架、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8. 基建、维修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9.在教学项目申报与建设管理中,方案措施不力,投入精力不足,导致项目申报失误或已立项项目建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乱作为,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未经请示或授权,不按章办事,违反学院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院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擅自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院决策,在社会或师生员工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不调查研究,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6.纪律松驰,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随意发表或散布有损党和国家以及学院形象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7.在领导层、单位内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贪图私利,个人品德行为不端,尚未构成违纪违法,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9.违反规定干预招聘、招生活动,干预工程项目、资产处理、物质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10.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

11.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12.私设小金库,套用、坐支公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3.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出现教学安排重大失误和违规安排教学、培训等情况的;

14. 对职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的单位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特别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2.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六)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领导班子工作不力,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单位(部门)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有明显改观的;

(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学院党委、行政或群众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一)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学院领导提出的意见;

(三)学院有关会议通过决议、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

(四)在工作检查、考核中提出的意见;

(五)师生群众提供的检举材料;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学院问责办公室接到举报、投诉等,应及时审查相关情况,报学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由学院党委或行政作出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经党委或行政同意,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被调查的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党委同意暂停其职务。

第九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询问被调查人员时应由调查组二名以上人员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条 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并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经学院党委或行政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形成问责决定书。

第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意见的领导、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纪委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报请学院党委或行政批准。

第十三条 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党委或行政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或行政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六条 对领导干部采取以下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减发、扣发、停发院内津贴;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赔偿或部分赔偿损失;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降职、降级;

(九)停职检查;

(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十一)撤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已构成违反党纪和政纪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如实地向上级汇报,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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