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及说明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印发〈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有关规定,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指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职工、学生及社会人员收取费用、设立罚款、擅自摊派而设立的“小金库”。如:未列入学院《收费许可证》项目擅自收费的;已列入学院《收费许可证》项目但未按规定使用票据、未经计财处批准而由部门自行收费的;自制票据收费的;向学生罚款或摊派费用的,等等。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学院固定资产由学院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出租学院房屋;职能部门在代表学院管理资产、出租房屋过程中获取的收入,均应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部门不得违反学院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截留应纳入计财处管理的资产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部门代办会议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会务费,收取的资金由计财处代管。部门不得自行收取会务费设立“小金库”。
部门给职工发放劳务费,严格按照规定发放;特殊情况不能上卡的,需附本人签领名册。部门不得以给职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套取学院资金,私设“小金库”。
收取培训费、咨询费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发放的票据,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代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培训费、咨询费私设“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学院经营收入一律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部门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不得将应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的经营收入长期滞留在二级财务部门,逃避学院监督,私设“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加强支出审核,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虚列支出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财务报账的原始票据必须合法、真实、准确。票据摘要栏使用“办公用品”、“日用品”、“食品”、“服装”、“礼品”等集合概念的,还应附采购物品的明细清单。部门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加强报账原始票据的审核,准确辨别票据真伪并判断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票据内容填写不完整的、报账人自己开具发票的、票据内容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进行重点审核,剔除不属于报销内容的发票,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票据及原始凭证作弊。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上下级单位之间资金往来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并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执行学院统一财务政策、统一报销办法。不能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搞特殊化,甚至脱离财务监督,私设“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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