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纪检干部违纪违规案例剖析:执纪岂容“灯下黑”

 执纪岂容“灯下黑”

——娄星区纪检干部违纪违规案例剖析

 

    9月28日,娄底市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6起违反作风建设规定典型问题,其中娄星区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陈宇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工作纪律问题,被开除党籍处分。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常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了队伍纯洁。然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零容忍”态度清除自身腐败,查处的一批纪检监察干部“灯下黑”案件也在时刻警示我们,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避风港”,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实现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依然任重道远,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仍然还有诸多亟需重视和加强的方面。娄底市娄星区纪委不遮丑、不护短,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的纪检干部,进一步树立了“正人先正己”良好形象。

    私欲膨胀,违规入股项目获利

    案例:李伟杰,娄星区妇联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5年-2010年期间,违规入股娄星区教师新村项目、香山红叶房地产项目和市体育馆游泳馆项目,并参与项目分红违规获利240万元;与人合伙开设麻将馆营利0.89万元。其行为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错误和为赌博提供活动场所错误,经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区妇联纪检组长职务。

    分析: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严把纪检监察干部入口关,努力保证了队伍纯洁。但正是基于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的充分信任,造成了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以信任替代监督,从而导致思想上麻痹大意现象的频发。总认为纪检监察干部都是靠得住的、信得过的,从而放松了内部的监督管理,或者监管流于形式、走走过场,没有将“监督者必先受监督”落到实处。本案中,作为纪检干部,李伟杰在进入纪检监察队伍初期都是非常优秀的,但后来李伟杰违规入股分红和开设麻将馆营利,说明了纪检监察干部并没有天生的“免疫力”,必须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动态和常态化管理,绝不能用“信任代替监督”。

    无视纪律,违规兼职取酬

    案例:陈宇辉,娄星区统计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陈宇辉未经任何组织和部门批准,擅自在华鑫公司兼职并领取报酬7.7万余元;违规为华鑫公司融资72.5万元做担保人;违反工作纪律,经常性旷工。2015年7月,湖南都市频道“真相大追击”节目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披露,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同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目前,对纪检干部的管理监督上存在着形式主义,监督管理缺位,制度执行力不强。有时只重视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相关廉政制度上的监督,却忽视了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制度上的执行力,总认为纪检监察干部是“自己人”、“家丑不可外扬”,碍于情面,存在监而不管,督而不查,导致有的纪检干部已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使其越陷越深。本案中,陈宇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违反《公务员法》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未经组织批准在民营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就是无视组织纪律明知故犯的具体表现。同时,理想信念动摇,自身约束不严,这一点在违纪违规的纪检干部身上表现为通病。作为纪检组长,陈宇辉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在民营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和违规为他人担保借款的行为,不但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不把纪律挺在前面,不把讲规矩、守纪律放在突出位置,反而打政策和纪律的“擦边球”,这些都是由于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不能自觉抵御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出现偏差,将党纪、政纪抛之脑后,将个人游离于组织监管之外,导致拜金主义、个人私欲极度膨胀,严重损害了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

    “三转”流于形式,履职尽责不力

    案例:彭少仪,娄星区农办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5年3月4日,市纪委作风建设明查暗访组发现区农办办公室临聘人员金某某在上网浏览购物网站,询问其身份时,金某某隐瞒其临聘人员的真实身份,称其没有工作单位。在市纪委作风建设明查暗访组找彭少仪了解情况时,彭少仪没有如实反映金某某临聘人员的真实身份。其行为已构成执纪监督工作失职错误,经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分析:坚决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成为“纸老虎”、“稻草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认真落实“三转”,才能牵牢“牛鼻子”,种好“责任田”,管好“自留地”。本案中,身为纪检组长的彭少仪,责任缺失,不敢担当,出现问题不是深刻反思、查找根源、全面整改,反而是说情讲好话、为当事人开脱,欺上瞒下,监督责任明显流于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持责任在肩、压力常在,坚决把监督责任担起来,牢固树立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是渎职的理念,切实把监督责任落细、落实、落到位。必须坚持抓早抓小,坚决把纪律规矩严起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必须坚持应追必追、追必到底,坚决把追责问责硬起来,真正把问责挺在落实监督责任的前面,让问责形成常态、形成声势、形成震慑。(娄星区纪委)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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