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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化学工程学院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化学工程学院五年制大专及三年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本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工办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以及学期结束前一周,各班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上报班级《学籍信息清查表》和《学籍信息统计表》,学籍管理中心汇总存档。

第三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一学期五门课程以上不及格或累计三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留、降级要重新交付学杂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新生开学后10月1日前完成最终转学院或专业,逾期不可再转。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办理手续并转系手续送学生办、留学籍管理中心备案。

2、凡外院转入本院学生,须原学院推荐并将其学生转学申请书,经本院进行政治条件、学习成绩、身体状况审查同意后,办理手续并将申请书送学生办、留学籍管理中心备案,方可转入我院插班入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院:

1、新生入学超过转学规定时间的;

2、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送学籍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将为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体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应该补修。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的;

4、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按本条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系(部)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主管院长批准,方可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6、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作全面鉴定。

第二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明,在离校半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者),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2、发结业证书者,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院长批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五年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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