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6日印发
随着国家房改政策的逐步落实、房改补贴也将将逐步到位,职工住房由实物分配形式转化为货币化分配形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将不再为职工提供福利住房。考虑到学院的实际住房状况,为缓解住房压力,规范住房管理,稳定青年教职工队伍,根据现行政策精神,参考兄弟学院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院住房。
学院现有住房分为两类。
1.公有住房。指学院内家属一栋至家属六栋中未售出的房屋。
2.租用住房。指以学院名义租用的院内、院外住房。
第二条 自2006年4月起,学院住房原则上只用于解决新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原户口不在株洲市区的应届毕业生(单身)的过渡期住房。
第三条 第二条中未涉及的职工的住房问题由职工自行解决。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由学院提供过渡期住房,并与学院后勤部门签订相关协议。住房过渡期为自报到之月起的24个月,期满后,必须按协议的约定搬出学院住房。
第五条 收费和补贴标准。
1.使用第一条第二款过渡性住房的职工或自行租用住房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按每月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现金补贴。房租按实际租金收取(不含自行租房的),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开支自理,过渡期期满后不再发放现金补贴。
2.住房过渡期居住学院公房的,不享受上述过渡期住房现金补贴。房租按公有住房标准收取,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开支自理。
第六条 考虑到学院现状,凡现由学院提供第一条所定义住房的职工,其住房按以下各款办理:
1.至2006年4月30日达到24个月过渡期(从进入学院当月起计算)的,应将住房返还学院。要求继续居住的,必须在学院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实额收取房租,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开支自理。
2.至2006年4月30日止未满24个月过渡期(从进入学院当月起计算)的,按第五条处理。
3.除学院另有规定外,非单身职工无论是否满足本条第二款条件,均不享受过渡期住房现金补贴,房租按实额收取,水电费、维修费等其他开支自理。
第七条 房改补贴到校后,凡已购公房、商品房、安居房及有自建住房而又租用学院住房的,或未购房而租用学院住房但本人不居住的,必须在接到还房通知30天内将所租住房无条件返还学院,否则其住房补贴不予发放,并按《关于学院未售出教工宿舍及房租水电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处理。
第八条 学院鼓励已经购买学院公房而又暂不居住的职工将其房屋返租给学院,学院将在租金上将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九条 后勤处应积极联系校内外房源,为需要解决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信息。
第十条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相关内容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