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新
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在株普通高等院校:
现将《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株洲市教育局 株洲市财政局
2016年 月 日
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相关政策,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15〕7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5〕9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创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来源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每年拨付的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创新创业资金以及社会资助。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发放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必须为下列三类在株创业人员之一:
1、 在株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2、 普通高等学校近5年内(如2016年申报,要求毕业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此类推。下同)派遣回株的株洲籍全日制毕业生;
3、 近5年内毕业的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株洲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第五条 申请扶持资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对我市经济发展和振兴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创业项目与计划可行性强;
2、依法登记并取得经营执照(包括民办非法人单位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社登记、网店电子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能够履行独立法人责任,培训学校、幼儿园、诊所等需要行政许可的项目还需取得《行业许可证》,开办微商项目不纳入扶持范围;
3、对大学生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大学生创业工作具有引导和推动作用;
4、在校生已参加SYB培训,并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
5、办理工商登记3个月以上,且依法依规稳定经营;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六条 扶持资金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8000元,同一申请对象正常经营同一创业项目可连续申请三年扶持资金补贴。
第七条 申请扶持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2、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张;
3、个人申请资格证明(学生证或毕业证);
4、在校生提供SYB培训合格证书;
5、规范合格的创业计划书(参考SYB培训教材);
6、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件复印件;
7、申请人的投入资金证明和其它材料(银行流水单或进货出货单等相关凭证);
8、创业经营场所相关资料(包括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申请人与初审经办人在经营场所的合影);
9、申请人在人民银行开具的信用报告。
第八条 扶持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一)在校生申报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1、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接受申报(暑假除外);
2、在株洲市创业服务网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株洲市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和《创业计划书模板》;
3、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学校。申请材料齐全的,学校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凡用复印件备案的材料均应出具原件或相关证明,予以核实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4、学校在10月20日前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初审